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新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
被移送人 傅至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8年2月1日南市警化偵字第108001997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至偉不罰。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在台南市○○區○○路000巷0號之113處,以化名「傅炙煒」上網至FaceBook爆廢公社貼文內容「你們線上的警察在裝不懂嗎?我們是跟你們宣戰哦。
我們是要屠殺你們的,你們這種咖小也跟人出來混。
真好笑。
在現實被看不起,在臉書又被殺一次,真是壞狗命」(下稱系爭貼文),於網路公開平台上,公然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全,核被移送人所為顯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5款等語。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固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罰鍰」。
又「謠言,乃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立法理由參照)。
是本條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為本條規範對象。
三、本件被移送人雖辯稱:系爭貼文非伊張貼、刊登,且「傅炙煒」亦非伊本人,伊不知悉報廢公社是公開群組,得供不特定人瀏覽等語,惟觀諸臉書上署名「傅炙偉」音同被移送人之姓名「傅炙偉」,且臉書上帳號「傅炙偉」於107年1月13日所更新之大頭照照片與被移送人「傅至偉」長相相同,有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附卷可查,堪認臉書上「傅炙偉」確實為被移送人「傅至偉」本人等情無訛。
然被移送人所張貼之系爭貼文內容係針對警察不利之言詞,其內容非論述特定事實,揆諸上揭說明,謠言乃論述不實、憑空捏造之「事實」,系爭貼文所陳非「事實」,僅係單純發洩情緒、謾罵警察,無由認定係「謠言」,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之要件未符。
又系爭貼文內容係表達對警察之不滿,及對警察不利言詞等負面言論,然上開言論係針對特定對象即警察,難認上開內容足使一般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而有何影響公共安寧之情。
是依上開說明,實難認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相符,爰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裁定。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