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刑事-SSEM,108,新秩,13,201903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新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
被移送人 傅至偉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三至七行「惟觀諸臉書上署名『傅炙偉』音同被移送人之姓名『傅炙偉』,且臉書上帳號『傅炙偉』於107年1月13日所更新之大頭照照片與被移送人『傅至偉』長相相同,有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附卷可查,堪認臉書上『傅炙偉』確實為被移送人『傅至偉』本人等情無訛」之記載,應更正為「惟觀諸臉書上署名『傅炙煒』音同被移送人之姓名『傅至偉』,且臉書上帳號『傅炙煒』於107年1月13日所更新之大頭照照片與被移送人『傅至偉』長相相同,有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附卷可查,堪認臉書上『傅炙煒』確實為被移送人『傅至偉』本人等情無訛」。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

第232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