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新秩字第44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林修平
被移送人 林政緯
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以南市警警永偵字第108054070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修平、林政緯共同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各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修平、林政緯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1)時間:民國108年10月18日上午6時25分許。
(2)地點: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
(3)行為: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燒總統候選 人韓國瑜聯合競選帆布看板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1)被移送人林修平、林政緯於警訊時之自白。
(2)現場照片(本院卷第25-27頁)。
(3)影像光碟。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