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刑事-SSEM,111,新秩,1,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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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新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甘炎民
被移送人 楊智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南市警永偵字第11006899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楊智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被移送人楊智言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10年12月9日下午11時15分許。

㈡地點:臺南市永康區東橋一路與東橋六街口。

㈢行為:於員警許宇竣將被移送人攔停並告發交通違規製單時,被移送人情緒激動對員警許宇竣說「臭警察仔在那邊囂張啥(臺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楊智言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員警許宇竣隨身密錄器錄影錄音畫面影片、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㈢本院勘驗光碟後,製作之勘驗筆錄。

三、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下同)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

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對於口出惡言之行為,雖陳稱:「我不記得、我不是故意、我沒有指何人、我沒有辱罵意思、我不是刻意」等語為辯。

但經本院勘驗事發當時員警許宇竣隨身攜帶之秘錄器錄影錄音影片內容顯示,被移送人當時之對話對象即員警許宇竣,且於影片顯示時間「2021/12/09,23:15:00至23:15:01」確實對員警許宇竣口出「只是個臭警察而已,是在囂張甚麼(臺語)」,有警員密錄器錄影畫面勘驗筆錄附卷可參,可認被移送人之辯詞,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為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兼衡其年齡、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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