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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一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⑵證人蔡源興之證詞⑶酒精濃度測試值一紙、台南市○○○○○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處理交通事故記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測試記錄表各一件及照片數紙可稽,被告為職業駕駛,於服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測試值達每公升○‧五五毫克,竟仍執意駕車,因注意力未及而擦撞蔡源興所騎之機車肇事,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事實明確,犯行足可認定。
三、依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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