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刑事-SSEM,90,新交簡,103,2001022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一О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應補述:被告甲○○於八十六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為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甫於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悛悔,明知‧‧‧)。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⑵證人馬復強之證詞⑶酒精濃度測試值一紙、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處理交通事故記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測試記錄表各一件及照片數紙可稽,被告服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測試值已達每公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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