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刑事-SSEM,90,新交簡,105,200102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一О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固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飲用維士比飲品後駕車不諱,惟否認有公共危險犯行,辯稱:其尚能安全駕駛云云。

惟參之被告經警以酒精測定器檢測吹氣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達每公升0‧六三毫克,有酒精濃度測試紙一件在卷可稽。

按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五五毫克或血液濃度達百分之0‧一一以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十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參法務部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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