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刑事-SSEM,90,新交簡,13,20010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其中「與騎腳踏車之劉昀荏」應係「騎車號JTQ二五○重機車之劉昀荏」之誤,另應補述:「血中含酒精濃度為一七六MG/DL,換算吐氣中酒精含量為每公升○‧八毫克」)。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證人劉昀荏之證詞、酒精濃度測試值一紙、新樓基督教醫院麻豆分院一般生化檢驗單、測試記錄表各一紙可稽,被告雖承認飲酒之事實,惟否認其飲酒已影響其安全駕駛,辯稱於早上八時飲酒後即未再飲,按參諸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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