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時坦承飲酒⑵酒精濃度測試值一紙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可稽。
按飲酒後呼氣濃度達每公升○‧五毫克者,有反應較慢,感覺減低等症狀,足以影響駕駛;
達每公升○‧七五毫克者,有思考改變、個性行為改變等症狀,有臺灣高等法院(八八)院賓文廉字第一三四○七號函足參;
復按酒精使用後對人體之影響,除造成自主神經亢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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