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其中「YD─三二0」號自用小客車,應係營業小客車之誤)。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試值一紙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紙可稽,被告服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測試值高達每公升一點七六毫克,竟仍執意駕車,因在國道一號公路上跨越外線車道與路肩行駛,而為警攔檢,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事實明確,犯行足可認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