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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⑵證人戴銘鴻之證詞⑶酒精濃度測試值一紙、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處理交通事故記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測試記錄表各一件及照片數紙可稽,被告服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測試值為每公升○點三七毫克,已逾法定標準值○點二五毫克,猶執意駕車行駛於市區道路,因酒精影響其注意力,於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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