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刑事-SSEM,90,新交簡,44,20010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四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奇美醫院藥毒物檢驗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一件在卷可稽。

被告服用酒類,酒後經檢測其血液中酒精濃度每公升高達二七六毫克(經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測試達每公升一.三八毫克),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事實明確,犯行足可認定。

三、本院審酌被告酒後駕車,經檢測其血液中酒精濃度每公升高達二七六毫克(經換算吐氣所含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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