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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間曾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執行完畢,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訊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徐可足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濃度測試紙、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件在卷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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