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刑事-SSEM,90,新交簡,61,2001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六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被告係撞及「林麗敏」所駕駛之自小客車。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林麗敏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濃度測試紙、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件在卷可稽。

被告服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測試值達每公升○.九三毫克,復駕車肇事,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事實明確,犯行足可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 雅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 陳 隆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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