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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六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九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叄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中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定值、測試觀察記錄表各一紙;
⑶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
⑷台南縣警察局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一紙及現場照片四張附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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