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刑事-SSEM,90,新交簡,699,200111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六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O一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1、被告於警訊中供承酒後駕車之事實。

2、警訊中對被告所為酒精濃度測試報告(吐氣後酒精含量高達一.六五mg╱L)。

3、警訊中所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測試觀察紀錄表」內載:查獲測試或訊問過程,被告有語無倫次、意識模糊等現象等語,被告犯行事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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