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刑事-SSEM,90,新交簡,73,200102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罰金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被告甲○○因肅清煙毒案件於民國八十三年間為本院刑事庭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並於八十六年三月五日執行完畢,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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