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刑事-SSEM,90,新交簡,74,200102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發現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О.五五毫克,而達О.九八毫克,應更正為:而達О.九三毫克。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許淑端、許淑敏等二人於警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酒精濃度測試紙、測試觀察紀錄表、及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和解書各一件、及現場照片五幀等在卷可稽。

被告服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測試值高達每公升О.九三毫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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