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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新秩易字第一號
移 送機 關 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新秩字第一三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台幣 (下同)陸仟元確定,惟被處罰人收受通知後逾期未完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陸仟元,以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伍日。
三、依社會秩序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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