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刑事-SSEM,90,新簡,17,2001020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六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自白。2、證人吳昌原之指述。3、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乙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貞秀
右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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