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刑事-SSEM,90,新簡,17,20010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月二月六日所制作之判決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案由欄中「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六七號」應更正為「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六七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於制作原本時,判決案由欄中「(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六七號」),與原偵查案卷案號不符,顯係「八十九年」之誤,顯係誤寫,依上揭解釋意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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