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規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九零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博性電動機具貳台及賭資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元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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