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刑事-SSEM,90,新簡,23,20010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扣押書、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一件在卷可稽。

事證明確,犯行足可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 雅 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 陳 隆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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