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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雖否認施用安非他命事實,惟查:被告於被查獲時所自行採集之尿液經分送私立長榮管理學院、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後,其結果均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檢驗報告書及檢驗通知書,又被告經執行觀察、勒戒後,已經執行機關台灣台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南所京衛字第○四三三之六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認係有施用毒品傾向,有不起訴處分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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