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刑事-SSEM,90,新簡,251,20011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五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洪士傑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一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竊盜犯行,辯稱:其並未以舊行動電話機具與「複利科技有限公司」店內新行動電話機具掉包之行為云云。

查前開被告將新、舊行動電話機具掉換之經過,經本院調取店內監視錄影帶當庭播放勘驗結果,雖因錄影畫面中斷而無從得知,然複利科技有限公司新行動電話機具係當場自被告褲袋查獲等情,業據被害人鄭珳嬣指訴綦詳,並經在場證人謝廣雄到庭證稱明確,核鄭珳嬣、謝廣雄與被告素不相識,實無構陷之理,足認被告所辯,顯非可採,此外,尚有扣案物品清單一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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