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五八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銷售業務,處拘役參拾日,併科罰金新台幣玖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銷售業務,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加油機壹台(含加油槍壹枝)、估價單貳拾玖紙、汽油約壹拾柒公秉及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元、偽造新臺幣壹仟圓卷貳張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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