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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峰牌肆拾參包,七星牌伍拾陸包及大衛杜夫牌伍拾貳包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扣案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查被告甫於八十九年二月間因違反同一罪名,經本庭判處罰金新臺幣七千元,並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執行完畢,有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可參,竟旋於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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