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規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八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⑴被告甲○○在警訊中之自白。⑵台南縣政府警察局臨檢紀錄報告表⑶照片二紙⑶台南縣政府函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各一紙,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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