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刑事-SSEM,93,新秩,8,200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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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九十三年度新秩字第八號
移 送機 關 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南
縣善警三秩字第○九三○○○三九七三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凌晨一時許。
⑵地點:台南縣安定鄉港南村一九七號(即啟揚資訊社)。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一名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七條之處罰對象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查本件查獲時,被移送人當時因病就醫並不在啟揚資訊社店內,而是事後經警通知前往警局說明等情,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表與警訊筆錄在卷可稽,則被移送人既非於移送意旨所指時、地「縱容少年深夜聚集其內」,核與前開法條規定之要件不符,自應為不罰之裁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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