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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以南縣永警偵字第095000232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95年2月7日上午0時30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永康市○○路785號泰新科技有限公司(遊 戲阜網咖)。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 ,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甲○○(無前案資料)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李0峻(77年7月21日出生)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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