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刑事-SSEM,95,新秩,61,200609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新秩字第61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
法定代理人 楊克明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09月04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亦得依上類推適用前揭條文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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