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新秩字第74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
法定代理人 莊文榮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8月31日南縣善警偵字第0951250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5年8月26日下午7時45分。
(二)地點:台南縣善化鎮○○路339號富賓旅社。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 1,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並現場照片三張。
(三)證人洪誌遠及王丁發二人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冬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