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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以南縣善警偵字第096000335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6年3月6日22時30分許。
(二)地點:台南縣善化鎮○○里段南二高6號涵洞下。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宿,代價新台幣1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證人林儀興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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