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刑事-SSEM,98,新秩,21,2009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新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以南縣善警偵字第098000303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97年間曾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金執行完畢,仍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8年3月1日22時10分許。

(二)地點:台南縣善化鎮嘉北里南二高9號函洞下。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宿,代價新台幣 1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證人林儀興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