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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新秩字第47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年9月7日以南縣永警偵字第09800193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98年8月30日凌晨1時03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永康市○○○路5號「滿金星電子遊戲場」 。
⑶行為:為上開公共遊樂場所之現場管理人,於上開時間縱 容少年孫唯瀚於夜間在上開處所聚集,而未即時報 告警察機關,經台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臨檢而查獲 。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被移送人自白在卷,核與在場少年孫唯瀚陳述情節相符,並有台南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勸導少年登記表、現場照片及台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附卷供參,事證明確。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身分、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應處新台幣八千元之罰鍰,以資警惕。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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