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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新秩字第29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度南縣永警偵字第099001448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99年7月4日凌晨1時50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永康市○○○路89號「戲指網咖 (捷宇資訊 行) 」。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現場管理人,於上開時間縱容少年 楊智偉(民國82年12月14日生)在上開處所聚集, 而未即時報告警察機關,經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 臨檢而當場查獲。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1)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2)證人楊智偉之證言。
(3)現場照片、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龍潭 派出所檢查紀錄表。
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之程度等一切情狀,爰處罰鍰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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