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刑事-SSEM,101,新秩易,4,2012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1年度新秩易字第4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永康分局
受處分人 盧文慶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裁處罰鍰確定,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文慶易處拘留叁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盧文慶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用永康分局裁處罰鍰新台幣(以下同)3,000元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並有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受處分人應繳罰鍰總額3,000元未繳,以900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3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12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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