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刑事-SSEM,104,新秩聲,1,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新秩聲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蔡逸儒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新秩字第16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逸儒所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蔡逸儒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4年6月10日以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本院104年度新秩字第16號裁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未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

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處分人蔡逸儒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104年度新秩字第16號裁定處罰鍰5,000元,該裁定於104年6月29日確定,且受處分人經合法通知,復未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執行通知書在卷可稽。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茲受處分人應繳罰鍰5,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