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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一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⑵證人林明正之證詞⑶酒精濃度測試值一紙、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處理交通事故記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測試記錄表各一件及照片數紙可稽,被告身為營業大貨車職業駕駛,於服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測試值高達每公升一.○一毫克後,竟仍執意駕駛大貨車且後載液化石油氣瓶行駛於市區道路,嗣於倒車入庫時與駕車自後駛來之林明正發生撞擊,其不能安全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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