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一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及偵訊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張文山、陳家津等二人於警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酒精濃度測試紙、測試觀察紀錄表、及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診斷證明書各一件、及現場照片九幀等在卷可稽。
被告服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測試值高達每公升О.四一毫克,其不能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