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各處罰金貳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甲○○於警、偵訊中均自白不諱,核與證人林政翰於警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酒精濃度測試紙、測試觀察紀錄表、台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二件、及台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