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刑事-SSEM,90,新簡,14,2001020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峰牌伍佰包、七星牌陸佰玖拾包、大衛杜夫牌玖拾包、七星牌仿製品壹仟包之洋菸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起至同年八月二十四日止,連續在台南縣永康市及歸仁一帶之檳榔攤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中之自白⑵扣案之如附表所示未貼賣憑證之菸類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扣案如主文第二項之菸類應依法沒收。

四、依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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