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刑事-SSEM,90,新簡,2,200102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典當,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⑵告訴人代理人顏維宏之指訴⑶附條件買賣契約書一份,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貞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 劉瑞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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