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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新秩易字第4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
台南縣永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前經本院以76年度新秩字第77號裁定裁處罰鍰,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處罰鍰新台幣玖仟元,易以拘留伍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台幣(以下同)玖仟元確定,因逾期不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請求裁定易以拘留等語。
二、經查,聲請機關所稱被處罰人因逾期不納罰鍰之事實,有送達證書為憑,堪認聲請機關主張之被處罰人自97年10月15日起至97年10月24日止之罰鍰繳納期間內,並未如期繳納之事為真,是本件聲請機關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為新台幣玖仟元,應以該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未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21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12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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