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刑事-SSEM,98,新秩,20,200903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新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
台南縣玉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98年 2月18日以南縣井警偵字第098100008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無正當理由,携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槍型打火機壹支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98年2月1日0時20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玉井鄉○○路統一超商前。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携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一支,於路上 ,而有危害他人安全之虞。

二、上列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甲○○在臺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警訊時之自白。

⑵警察當場查獲。

⑶有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一支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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