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新小字第2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吳信璋
被 告 李朝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叁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期欠租金額,各自逾期違約金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式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附表:
┌──────┬────┬────────┬─────────┐
│租 期│欠租金額│逾期違約金起算日│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 │(新台幣)│ │ │
├──────┼────┼────────┼─────────┤
│98年7月1日至│6252元 │ 99年1月1日 │按月加計千分之五,│
│98年12月31日│ │ │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
├──────┼────┼────────┤三十為限核計。 │
│99年1月1日至│6543元 │ 99年7月1日 │ │
│99年6月30日 │ │ │ │
├──────┼────┼────────┤ │
│99年7月1日至│6543元 │ 100年1月1日 │ │
│99年12月31日│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