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0,新小,327,201109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新小字第327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被 告 王平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28元及如附表一與附表二所示各期逾期違約金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所示計算方式計算之逾期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附表一:
┌──┬──────┬────┬────────┬───────┐
│編號│  租    期  │欠租金額│逾期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1   │98年1月1日至│1080元  │ 99年4月1日     │按月加計千分之│
│    │98年12月31日│        │                │5,最高以欠額 │
├──┼──────┼────┼────────┤之百分之30為限│
│2   │99年1月1日至│1080元  │ 100年4月1日    │核計。        │
│    │99年12月31日│        │                │              │
└──┴──────┴────┴────────┴───────┘
附表二:
┌──┬──────┬────┬────────┬───────┐
│編號│  租    期  │欠租金額│逾期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1   │98年1月1日至│684元   │ 99年5月1日     │按月加計千分之│
│    │98年12月31日│        │                │5,最高以欠額 │
├──┼──────┼────┼────────┤之百分之30為限│
│2   │99年1月1日至│684元   │ 100年4月1日    │核計。        │
│    │99年12月31日│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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