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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新小字第328號
原 告 黃世文
被 告 林芊妤
法定代理人 林承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辯稱:原告為其支付之費用,都是原告自己願意支付的,原告只要求其乖乖聽話,但從未說若其未乖乖聽話,就要其還錢等語,而原告亦自認其僅要求被告把書唸好,並好好聽話,就是回報,但其未向被告表示若不聽話,就要還錢等語,兩造所言互核一致,顯然原告係出於自願為被告支付費用,並無要被告還錢之意,此與消費借貸(借款)之借款人須返還借款之定義不符,應認兩造間並無消費借貸之契約。
故縱被告真未唸好書,亦未乖乖聽話,被告亦無返還款項之義務,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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