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0,新救,9,201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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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雪瑗
法定代理人 吳天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南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核通過,准予法律扶助為由,提出該分會審查文件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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