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0,新簡,102,201104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102號
原 告 黃金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山農業肥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461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432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4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